一汽大众宝来将短发动机代替发动机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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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05 09:23
投诉事实如下:1、将短发动机代替发动机总成,与协议不符车主2016年9月18日在对方处购买一汽大众“新宝来”白色1.6自动挡时尚型车辆一台,于数月后出现发动机异响问题,经对方确认是发动机1缸和4缸缸体出现问题,经多次协商,2017年8月18日4S店同意更换发动机总成,并与之签订“更换发动机总成”的协议,但实际更换时,车主发现与协议不符,对方仅更换了短发动机,而非发动机总成。2、因发动机问题导致更换的短发动机无法到车管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2017年9月8日双方去合肥市车管所办理发动机变更手续,双方约定变更发动机号2017年9月9日交车,因4S店发动机有问题无法办理,后对方就直接让车主把车开走使用,任由风险车、问题车上路行驶,截至目前,仍未办理此手续,有较大隐患。3、车主一直要求对方提供“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发动机总成证明,至今未提供。2017年9月8日双方协商的结算单上明确备注:“4S店同意车主要求厂家出具发动机总成证明,尚未提供。”车主当时也要求此证明上必须盖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章,而不是对方目前所提供的“特许经销商专用业务章”。4、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服务站从我司订购的全新宝来发动机情况说明”此说明与车主新换的短发机之间不是唯一对应关系,且原件至今未给车主。此说明中,4S店是2017年8月29日在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短发动机,31日发动机到4S店,仅能说明原告在这个时段订购过短发动机,但此短发动机是不是被告安装的那台短发动机不清楚,因车主车上新换的这台短发动机上没有零件号,仅有原告提供的“零件产品合格证”上有零件号。“零部件产品合格证”与短发动机上也均无发动机号。以上这两种情况导致合格证与此短发动机都不是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被告目前更换的短发动机就是此情况说明上的发动机。且安装前,验收短发动机、折装旧发动机、安装新短发动机时车主均不在现场。5、2017年4月10日更换刹车片,车主是新宝来车,但更换的却是老宝来的刹车片,车主刹车片异响严重,与对方协商后更换刹车片,但更换的却是老宝来的刹车片,车主对新宝来为何换上老宝来的刹车片有疑问,是因为新宝来刹车片有问题而不能使用么?而三包规定“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更换时应是以原购买商品更换同种类商品”。6、新更换的短发动机不到一年又出现行驶中异响的问题,4S仍表示此发动机没有问题,拒不受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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