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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特锐界自燃案审判经过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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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2 09:31

关于福特锐界自燃案审判经过和结果

    2016年5月20日夜11:40时发生在湖北省广水市计生局院内的福特锐界车发生自然后,车主找4S店和厂家投诉无果,系提起诉讼,在汽车之家网站均发表过相关文章,经过一年半的诉讼,现已获赔。感谢各位车友的关注和支持,之所以没有及时回复大家的关心,是因为在起诉过程中,诸多程序需要漫长的时间,等待中我们心急如焚,焦虑难眠,怠慢了大家,在此一并表示歉意(包括所谓的“水军”,没有他们的参与,就看不出厂商的真实态度)。

今天,跟大家如实分享起诉的主要过程,个中是非曲直由大家评说,让真相大白于天,让真理和教训烙印在心。

    走法律途径解决需要勇气。当时我们家庭内部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分歧,一是主张打标语、发传单向4S店施压;二是起诉走法律途径。现在回想起来,真说不好那种方式更有利于普通百姓。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提取相关证据后,正准备下达开庭审理传票时,4S店代理律师突然向法院递交了第三方鉴定的申请。这也正中我的下怀,车辆燃烧后,我们坚决不同意将车辆送至武汉威汉4S店保存并实施厂家鉴定,当时我要求与4S点分摊第三方鉴定费用,但遭到拒绝。现在主动提出申请,并独自垫付鉴定费用,正好如愿我走法律程序的初衷:即使与车辆的质量无关,我也要“死个明白”。

    2016年10月份,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我们和4S店律师按照程序选择了具备司法资质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承担了鉴定任务。等待一个多月后,2016年11月15日华碧公司派来两名技术专家。在法官的主持下,4S店售后服务经理、生产厂家技术员、双方律师到达现场后,鉴定专家对双方做了简要询问和笔录,并告知双方此次鉴定目的、取证要点和对现场检验可能对关键性物证产生毁灭性后果,对今后重新鉴定势必带来巨大困难等内容的交底,双方均签字认可。

    2016年12月26日,上海华碧向法院递交了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随即分发给原被告双方。具体结论为:涉案车辆可排除事故碰撞因素起火,可排除汽车油路、气路故障因素起火,可排除外来阻燃剂因素起火,车辆起火为电气故障因素起火。

    2017年2月15日,被告律师口头向主持鉴定的法官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遭到拒绝后,随即向法院递交了对《鉴定意见书》的书面异议,并提出华碧公司派人当庭质证的请求。

    2017年4月17日上午九时许,法院正式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相继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陈述、答辩等一些列固定程序。被告律师独自一人毅然一副汽车专家、火灾专家的姿态,自始至终反复陈述异议书上的内容,什么意见书检测依据未载明和未严格执行《剩磁量》标准;什么剩磁量检测没有其他部位对比值;什么《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消防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起火点不一致;什么公安及消防排除人为纵火依据不足,调查、鉴定手段乏力。公然当庭质疑,妄图否定国家机关所作出的一切认定。

    华碧鉴定人员当庭对被告方提出的异议一一做了质证,并强调此次鉴定是运用了现场过火痕迹、态势勘验、经验法、排除法、推理法、气相色谱分析法、金相法等方法进行综合判定的结论,剩磁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手段之一,也是普遍通用的寻找电器、电路短路起火的主要方法。被告断章取义不具科学性、完整性、逻辑性和合规性。

    我个人认为,车辆一整天都是在下雨的环境下使用,直到回家停车不久后天空才放晴,雨水慢慢渗透到左前门线槽内,当雨水积累量覆盖到左前门电器时(如升降马达、门锁系统等),导致线路短路燃烧,从左前门外的两条过火痕迹线,可以很明显看出是典型的由内向外燃烧的特征,是内部高温导致门外油漆脱落形成的两条灼痕,最终引发电瓶发热燃烧,也就是第一个火情发现人看到的左前引擎盖燃烧的景象(电瓶位置)。如果是人为纵火,电瓶首先短路,导致其它线路燃烧,为什么再找不到第二处类似的灼烧痕迹?如果车门内线槽是前底后高,也不至于积水覆盖到电器而引发短路。看看汽车之家论坛上质量反馈处有关锐界漏水的帖子比比皆是。

    期间休庭时,4S店律师和我们解释:这一切都是厂家的授意,你们这边任何风吹草动,我要立即向厂家反馈,然后等待指示。福特这么大的品牌,输掉这个个案,受影响的是整个车系。这就是厂家的社会担当,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置于何地?把自身的信誉又置于何地?

    庭审最后,4S店律师向审判长声称:鉴于以上异议,已无可能和必要鉴定机构补充质证,现特书面申请另择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审判长询问鉴定人员意见,鉴定人员表示:我们鉴定之初,已向双方说明,有些关键性样品在检验、化验时势必造成毁灭性消耗,不可再生;现场也会造成严重破坏,对今后重新鉴定会造成一定的困难,这是原被告双方当初均签字认可的事实。我们的鉴定公司是经过国家司法机关认证许可,检验鉴定程序合法合规,综合判定结论准确无误,是否接受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由审判长裁定。经过法庭合议,最终驳回被告的请求,并将定期进行判决。

2017年5月11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车价款、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驳回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7年9月7日随州地区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武汉威汉4S店随即按一审判决向我们支付了所有赔付款项,此案从发生事故到结束将近一年半时间才告一终结。

    以上是庭审的大致经过,个中是非曲直无需我多加评论,大家心中自有一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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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27 10:37

看了楼主的帖子,忍不住注册了个账号来说两句,维权之路如此艰辛,实属不易,厂家和4s店店大欺客,他们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对付小老百姓,这样的判例要大大宣传,维权之路也要有所拓宽,有所简化,不能让很多受欺负但又不想在官司上耗费精力的的车主指着一年一次的315,只有这样才能让厂家和4s店有所顾忌。另外再说一句,楼主思路清晰,很有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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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20 00:03

楼主怎么联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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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2-20 00:06

发生了和你同样的事故,想咨询一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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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26 14:11

能联系您吗?发生了和你同样的事故,想咨询一下你